一、打架一个月后还能做伤残鉴定吗
打架一个月后能不能做伤情鉴定,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,如果造成伤害后一个月伤情才稳定的,可以申请伤情鉴定。
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
鉴定时机
1、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,伤后即可进行鉴定;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,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。
2、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,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;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,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,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。
3、疑难、复杂的损伤,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。
二、什么是伤情鉴定
伤情鉴定,又叫人身损伤程度鉴定。伤情鉴定,是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项目之一,对于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、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、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等,有重要的意义。
伤情鉴定的结果,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、罪重与罪轻。根据损伤的程度,分为轻微伤、轻伤和重伤。
如果致人轻微伤的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治安拘留、警告和罚款。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,还应承担相应的医药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等合理损失。
轻伤,是指物理、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,造成组织、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,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。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重伤,是指使人肢体残废、毁人容貌、丧失听觉、丧失视觉、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。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三、
依据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,伤情的司法鉴定出现特殊的情形时,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中止伤情的鉴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
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终止鉴定:
1、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;
2、鉴定材料发生耗损,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;
3、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、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,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;
4、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,或者委托人、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;
5、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;
6、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。
终止鉴定的,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,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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